一、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個人隱私權益,申請人(以下簡稱本人)知悉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在蒐集本人的個人資料時,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 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1. 特定目的及類別:022外匯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11票券業務/ 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2. 犯罪預防(包括執行全球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等)及刑事偵查。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如下,以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貴行與本人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本人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本條第(四)項所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等)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且包括現在及未來提供或變更之資料:
1. 基本資料:包含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電話及地址、生物特徵(包含人像、指紋、指靜脈等)等資料。
2. 帳務資料:包含本人的帳戶號碼(包含貴行/他行被約定轉入之金融機構帳戶)或類似功能號碼、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前揭帳戶被約定為轉入帳戶之次數、信用卡帳號、帳戶狀態(包括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等)、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3. 信用資料:包含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信用卡繳款紀錄、貸款攤付本息紀錄等資料。
4. 投資資料:包含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5. 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理賠狀況及拒保記錄等相關資料。
6. 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
7. 欲辦理鑑價之相關產權資料等。
(三) 個人資料之來源(經貴行間接取得之個人資料者適用):
例如:本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經由與貴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或其他與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1. 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 對象:
(1) 貴行(含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貴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之其他子公司等)/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等)/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美國財政部或司法部/ 美國國稅局。
(2)本人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貴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3. 地區:上述 2.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並得以國際傳輸至境外。
4.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二、上述行銷目的,除貴行與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間之共同行銷另依相關約定外,貴行得以電話、簡訊、信函(包含電子郵件)等方式行銷貴行之存款、放款、信用卡、保險及投資理財等金融商品。
三、依據個資法第3條、拒絕商業行銷指引之規定,本人就貴行保有本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貴行各營業單位或客服專線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貴行依個資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本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貴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本人得向貴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 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本人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貴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本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 本人知悉貴行已將行銷約定變更之方式公告於官網,且本人得隨時拒絕貴行之行銷行為,貴行並將依本人之意願及範圍停止行銷,其後非經本人再為通知或更改意願,將不再對本人為行銷。
四、本人欲行使上述提及之相關權利時,得向貴行各營業單位或客服專線(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2) 2181-1111或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31-111)查詢行使方式。
五、本人理解並同意貴行在美國境內銀行設有帳戶,並為遵守2021年美國國防授權法案第6308條規定,一旦應美國財政部長或總檢察長傳票的要求,貴行得向他們提供貴行在美國境內銀行帳戶或貴行任何帳戶與本人有關的紀錄,而這些帳戶紀錄係作為(1)對違反美國刑法的任何調查;(2)對違反美國法典第53章第二小章的任何調查;(3)民事沒收訴訟;或(4)根據美國法典第5318A條進行調查。
六、本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本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倘屬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貴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本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七、本人同意貴行提供各項業務、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訊息,及寄送各項業務之消費、行銷或優惠活動訊息。
一、申請人保證本申請書資料及所提供證明文件均屬事實,針對申請金額、借款期間等申請條件,申請人同意以 貴行核給之貸款條件為準,不再重新填寫申請書。
二、申請人同意本申請書及所提供之「客戶業務往來聲明書」內容,除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行動電話、Email外,其餘欄位內容如有遺漏或需變更,可經由 貴行電話聯繫確認並留存紀錄後代填入或變更,申請人嗣後不因該資料非本人填寫而對 貴行表示異議,並同意 貴行嗣後所為之通知,均以本申請書填列(包含代填入或變更)之資料為準,如與 貴行原登錄之資料不一致時, 貴行得逕依本申請書(經符合「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簽章確認)變更戶籍地址、通訊地址、Email (限經貴行網路銀行身分認證或視訊身分驗證,且身分證換補領紀錄無誤者)、住家/公司電話、職業、學歷、婚姻等資料。
三、為保障資料正確性,申請人已閱讀並同意貴行將本申請書填載之身分證字號及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網)進行門號驗證,並取得回傳之驗證結果。申請人同意並遵守臺網「行動身分識別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及隱私權告知條款」,如違反臺網前述條款、於本申請書填載不實或不正確資訊或偽冒他人名義辦理,貴行於知悉後得婉拒申請、暫停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業務往來與交易,如造成貴行損害,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申請人同意 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委託之外部鑑價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含國際傳輸)本人之個人資料,且亦授權 貴行得向前揭機構蒐集本人資料。
五、申請人同意 貴行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租賃與分期交易相關資訊。
六、申請人同意貴行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經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介接查詢本人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授信業務相關負面資料,並同意該公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個人資料之查詢紀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介接服務目的完成後將停止處理及利用前揭證券授信業務負面資料。
七、申請人同意共同行銷約定悉依存款往來契約或其他約定方式辦理,嗣後並得隨時利用書面、電話或親洽通知 貴行停止對本人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之交互運用。
八、申請人同意 貴行於訂約或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發現申請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授信額度, 貴行保有核貸與否之權利,訂約或撥貸案件為消費性無擔保貸款且聯徵查詢申請人有新增應計入DBR22倍規範之授信額度時,申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
九、申請人同意 貴行於訂約或撥款時,倘發現本人為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之規定,因法院許可停止羈押,而被法官或檢察官命禁止處分特定財產者時, 貴行保有核貸與否之權利。
十、貴行保有核貸與審核權,不論核貸與否,申請人同意所送之申請文件及申請表格,貴行皆無需退還。
十一、申請人聲明申請本貸款業務時,已全部審閱「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消費者貸款專用)」並瞭解其內容。申請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貸款申請書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等同書面文件。
十二、申請人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申請人身分識別與簽署本貸款申請書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十三、貴行及申請人應保存所有電子融資相關之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十四、貴行對上述電子文件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本貸款申請日起5年。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十五、貴行有權依公告費用標準收取查詢申請人聯徵資料所需之費用。
重要提醒事項:第一銀行提醒您,(1)勿信代辦貸款話術而交付帳戶,本行並無與任何代辦業者合作代辦貸款業務,申辦貸款除本行明定須收取之費用外,如遇有要求「先匯款」或「收取服務費用或報酬」者即應屬代辦公司之行徑,請務必提高警覺,以免受騙!(2)勿輕信不明投資管道、網路連結或社交軟體所提供之投資訊息,如有獲利來源不明、獲利顯然不合理或宣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情形,即為詐騙之警訊,請小心查證。(3)詐騙集團可能利用本行電話設定為來電顯示號碼招攬貸款業務,或利用本行名義告知客戶遭冒名申請貸款,並佐以「假員警致電」手法意圖詐騙民眾,若您接獲可疑來電,可另以自行撥號方式洽本行各營業單位或客服中心查證。(4)請於辦理貸款簽約對保前(至少提早5日),至本行官網下載貸款契據詳細審閱,以利瞭解簽約內容。